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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疑难问题「诈骗案的讯问要点」

2023-08-10 来源:搜狐 分类:其他新闻

笔者已于《关于诈骗犯罪常见问题的解答(一)》一文中简要介绍了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部分规定并择取了部分实务中常见且经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展示解答,但诈骗罪作为一个常用罪名,实属经典研究对象,故笔者拟就有关该罪名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发掘梳理并作解答如下:

一、问: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取得财物权利人交付的财物后,谎称自己忘记带钱,寻求与该物权利人共同回家取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权利人不备溜走的行为,该当何罪?

答:行为人隐瞒自己并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想法,虚构交易意向,骗取财物权利主体信任并实际取得财物后脱逃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构成诈骗罪、抢夺罪。

其中,如果对象财物已经实际脱离物权人的控制(含观念控制),则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就是前期的诈骗行为,此时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如果对象财物在当时仍能为物权人控制,行为人伺机携物脱逃的行为,符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抢夺罪特征,可构成抢夺罪。

二、问: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并不存在的公司业务并由此骗取第三人(如客户等)财物的行为是否可构成诈骗罪?

答:此类情形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对其所在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该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层面的定性;其次,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客户等被害人的信任,并由此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的,符合诈骗罪行为特征,自可构成诈骗罪。

三、问:行为人间没有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是行为人为诈骗罪犯罪人提取赃款并且由此获取利益的,能否构成诈骗罪共犯?

答:虽然行为人事先与诈骗活动的上线人员没有就如何具体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进行事前的预谋活动,但是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人本人自身的认知水平而言,该行为人是知道并且也属于应当知道诈骗活动的上线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时,行为人主观上已具有犯罪认识与参与犯罪的意思;此外,行为人在诈骗活动上线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有诸如为其提供银行卡账户并且协助提取赃款等行为的,在客观上是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诈骗活动具有助力,其与诈骗活动其他人员的差异仅仅在于中分工不同而已。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思,客观上有助力犯罪的新闻给,齐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问:行为人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该当何罪?

答:行为人出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等目的,非法利用国家对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政策,通过购入装备外表破损的国家标准集装箱装运货物并购买相关单证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可构成诈骗罪。

五、问:以办理各类学历学位证书为名非法收受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此项问题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形处理:

1.如果行为人收受钱款后并未出具假的学历学位证书,则其行为纯粹是假借开具办理假证书之名,骗取他人钱财,自是当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2.如果行为人收受钱款后时而出具假的学历学位证书,时而逃避给付(如自始明知某校证明证书在样式上难以复制印刷而纯粹为了骗钱而揽活等)的,则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办理各类学历学位证书为名,非法收取他人钱款的两种行为各自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针对出具假证书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针对托办证知名骗钱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对该类行为人最终以数罪并罚处理。

六、问: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系实施诈骗活动是否属于电信诈骗犯罪?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通过电话、网络联络的诈骗犯罪都是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罪。如果行为人是针对其已知悉对方真实身份的特定人员而实施诈骗行为,即使其利用了电信、网络手段,也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其次,对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当被害人人数众多时,一般较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和一般诈骗。难点主要集中于被害人较少时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应从如下几个因素切入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了虚假信息。具体包括:主动发布(虚构事实)、被询问时被动发布(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即时通信群组中发布虚假信息,实施钓鱼型诈骗,该通信群组中的相对不特定人员即为诈骗信息受众,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2.行为人没有发布虚假信息的,需要核查行为人是否有向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实施远程背靠背式诈骗,双方不接触、不明身份,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传统诈骗的标准之一。如果查实行为人与被害人并不相识,或者被害人根本并不知道行为人真实身份的,一般即可推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3. 对于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网络实施精准诈骗的,需要调查核实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行为人有目的地获取具有某类共同特征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据此量身定做诈骗话术剧本等并实施诈骗行为的,抑或通过购买、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后,依照量身拟定的诈骗话术剧本实施诈骗活动的,此时因诈骗对象在一定范围内仍具有明显的不确定特征(不特定性),因此仍然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七、问:涉疫情诈骗犯罪的未遂犯是认定与量刑的?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涉疫情的诈骗犯罪,还是其他诈骗犯罪,其未遂犯的认定标准是统一的。具体而言,诈骗罪的未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1.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占有(含观念占有);

2.虽然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占有(含观念占有),但该失控财产并无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行为人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意图实施诈骗并已着手,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手的。

其次,诈骗未遂存在不同量刑幅度。对于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的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应当先予考虑适用基本的量刑幅度。根据现行并既往刑事政策的一般要求,对涉疫情的诈骗犯罪处罚则应当从严处理。

作者简介

王天淳

法律硕士,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类、财产类等刑事案件,善于利用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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